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3)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96号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邱学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争议点:大地石业公司向兴昆公司转账的800万元是否系归还邱学伦的借款。
最高院认为: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对出借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借款人主张还款事实,应由其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大地石业公司主张其已经根据邱学伦的指示以向案外人兴昆公司转款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借款,大地石业公司不仅需证明其向兴昆公司转款的事实,还需证明其转款行为系基于邱学伦的指示进行。本案现有证据中,仅有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大地石业公司根据邱学伦的要求将800万元还款至兴昆公司账户,但因证人均系大地石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大地石业公司提交的转账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只能证明转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其转款行为系基于邱学伦的指示进行。因此,大地石业公司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还款事实的认定,除了出借人自认外,应由借款人举证。借款人并非仅仅出示转账记录就可以了,还要说明该转账记录与所借款项的对应关系,如系本金或利息等,应做到与出借人起诉的款项和借款人的抗辩完全对应。如果款项是转给案外人的,如无法取得出借人对案外人的授权,则要说明案外人与本案的关联以及转账的事实与出借款项的关联等。在该转账记录无法与出借款项对应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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